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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校於寒假輔導課安排任課教師,教師無故未到,亦未自行覓妥教師代課,得否依教師請假規則規定以曠職論一案
教育部 函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
發文字號:臺人(二)字第1010092842號
主旨:所詢學校於寒假輔導課安排任課教師,教師無故未到,亦
未自行覓妥教師代課,得否依教師請假規則規定以曠職論
一案,復請 查照。
說明:
一、復貴局101年4月6日北市教人字第10133507300號函。
二、查教師請假規則第12條規定:「(第1項)公立中小學未
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,除返校服務、研究
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,得不必到校。
(第2項)前項返校服務、研究與進修等活動事項及日數之
實施原則,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請全國教師會代表
參與訂定,並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請同級教師會協
商後訂定執行規定;…(第3項)前二項返校服務、研究
及進修等活動之實施,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,應依規定辦
理請假手續。」。復查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
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第3點第2項規定略
以,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服務、研究與進修等活動之實施
,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,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;未依規
定辦理請假手續者,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5條規定辦理。前
開實施原則依本部96年4月14日台人(二)字第0960038022D
號函釋意旨,係規範全體教師共通性應返校服務與研究進
修事項及日數,合先敘明。
三、再查本部98年4月6日台國(四)字第0980055659號函略以:
「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寒暑假課業輔導,應於學生自願
參加之前提下,徵詢教師授課意願妥為安排相關課務。原
依教師意願安排之課輔課程,如授課教師因故未能如期擔
任課輔授課時,宜由該教師先行覓妥適當之人員代授課程
。如該教師無法事先覓妥適當之職務代理人時,應以書面
通知學校另行安排授課教師,且不計入教師請假時數。…
」。按前開函釋意旨,「寒暑假課業輔導」係基於學生自
願參加之前提下,徵詢教師授課意願所為之課輔課程,非
屬「全體教師共通性應返校服務與研究進修事項及日數」
,爰教師於寒暑假課業輔導期間無故未到校授課,應無教
師請假規則第15條規定之適用。
四、另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規定
,教師之平時考核,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,詳加記錄,如
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,並應予以獎勵或懲處。是以,教
師平時表現如有合於考核辦法第6條懲處標準之事蹟,應依
考核辦法之規定辦理懲處事宜。本案宜請學校就該師寒假
輔導課無故未到,亦未自行覓妥教師代課等情事,檢討是
否合於前開懲處標準,並秉權責覈實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