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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校於寒假輔導課安排任課教師,教師無故未到,亦未自行覓妥教師代課,得否依教師請假規則規定以曠職論一案 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:臺人(二)字第1010092842號 主旨:所詢學校於寒假輔導課安排任課教師,教師無故未到,亦 未自行覓妥教師代課,得否依教師請假規則規定以曠職論 一案,復請 查照。 說明: 一、復貴局101年4月6日北市教人字第10133507300號函。 二、查教師請假規則第12條規定:「(第1項)公立中小學未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,除返校服務、研究 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,得不必到校。 (第2項)前項返校服務、研究與進修等活動事項及日數之 實施原則,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請全國教師會代表 參與訂定,並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請同級教師會協 商後訂定執行規定;…(第3項)前二項返校服務、研究 及進修等活動之實施,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,應依規定辦 理請假手續。」。復查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 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第3點第2項規定略 以,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服務、研究與進修等活動之實施 ,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,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;未依規 定辦理請假手續者,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5條規定辦理。前 開實施原則依本部96年4月14日台人(二)字第0960038022D 號函釋意旨,係規範全體教師共通性應返校服務與研究進 修事項及日數,合先敘明。 三、再查本部98年4月6日台國(四)字第0980055659號函略以: 「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寒暑假課業輔導,應於學生自願 參加之前提下,徵詢教師授課意願妥為安排相關課務。原 依教師意願安排之課輔課程,如授課教師因故未能如期擔 任課輔授課時,宜由該教師先行覓妥適當之人員代授課程 。如該教師無法事先覓妥適當之職務代理人時,應以書面 通知學校另行安排授課教師,且不計入教師請假時數。… 」。按前開函釋意旨,「寒暑假課業輔導」係基於學生自 願參加之前提下,徵詢教師授課意願所為之課輔課程,非 屬「全體教師共通性應返校服務與研究進修事項及日數」 ,爰教師於寒暑假課業輔導期間無故未到校授課,應無教 師請假規則第15條規定之適用。 四、另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規定 ,教師之平時考核,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,詳加記錄,如 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,並應予以獎勵或懲處。是以,教 師平時表現如有合於考核辦法第6條懲處標準之事蹟,應依 考核辦法之規定辦理懲處事宜。本案宜請學校就該師寒假 輔導課無故未到,亦未自行覓妥教師代課等情事,檢討是 否合於前開懲處標準,並秉權責覈實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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