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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需要,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開徵選5家金融機構提供財產信託服務,期間自即日起至105年5月19日止,請 查照並轉知適用人員參考運用。
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
發文字號:總處給字第10100384631號
速別:最速件
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:
附件:如說明三(101E003136_1_0409090077140.doc)
主旨:為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需要,經公開徵選5家金融機構提
供財產信託服務,期間自即日起至105年5月19日止,請查
照轉知所屬適用人員參考運用。
說明:
一、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7條規定略以,總統、副總統、
行政、立法、司法、考試、監察各院院長、副院長、政務
人員、公營事業總、分支機構之首長、副首長、直轄市長
、縣(市)長,及其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不動產、國
內之上市及上櫃股票等財產,應自就(到)職之日起3個月內
信託予信託業。上開人員完成信託之財產,於每年定期申
報及卸職時仍應申報。
二、復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97年10月17日為應公職人員財
產申報法之修正施行,公開徵選5家金融機構提供財產信
託服務,並函請各機關轉知適用人員參考運用。為降低公
職人員財產信託風險,並基於人事服務精神,爰賡續辦理
公開徵選報價最優惠之金融機構承作本項業務。業經本總
處公開徵選金融機構提供優惠方案辦理全國公職人員財產
信託,由兆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華南商業銀行股份
有限公司、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臺灣銀行股份有
限公司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金融機構為獲選
銀行。相關資料並於本總處全球資訊網(http//www.dgpa
.gov.tw)首頁最新消息區公告。
三、檢送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開徵選金融機構辦理全國公
職人員財產信託優惠方案」1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