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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送修正之「臺中市公教人員健康檢查處理原則」1份,並自民國102年起實施,請 查照。

臺中市公教人員健康檢查處理原則

臺中市政府民國10014府授人給字第1000001401號函訂定

臺中市政府民國101720日府授人給字第1010124767號函修正

目的:

為積極照護臺中市各機關學校員工身心健康,推動公教人員自主健康管理,預防疾病發生,期達到早期發現早期治療之效,進而營造一個健康有活力的組織,以提昇行政效能,特訂定本處理原則。

貳、適用對象、補助金額:

一、每年健康檢查費補助新臺幣16,000元之適用對象

(一)一級機關首長、副首長、主任祕書

(二)薦任第9職等以上二級機關首長及各級學校校長

(三)府本部全部人員(市長、副市長、秘書長、副秘書長、簡任第12職等之參事、技監、顧問及簡任第1011職等之參議等)

(四)簡任第10職等或相當簡任第10職等以上主管人員(如督察長)

二、簡任第10職等或相當簡任第10職等以上非主管人員(如警政監、專門委員等),每二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16,000元或每年補助健康檢查費新臺幣8,000元。

三、警察及消防機關40歲以上編制內外勤人員,每二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7,000元或每年補助健康檢查費新臺幣3,500元。

四、其餘各機關、學校40歲以上編制內公教人員,每二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,每次補助新臺幣3,500元。

參、經費來源:

    自民國102年起由各機關、學校相關預算項下勻支。

肆、實施方法:

一、受檢人員須事先向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提出公假申請,並辦妥請假手續方得前往檢查。

二、受檢人員以不影響公務或教學為原則。

三、實施健康檢查之項目,由受檢人員依補助額度及個人健康狀況,自行覓妥合法設立之公私立醫療院所或機構排定檢查。

四、健康檢查費用由受檢人員先行負擔,應於完成健康檢查後1個月內,填寫補助費申請表並檢附醫療院所或機構之健康檢查繳費收據正本,向人事單位申請補助,逾期視同放棄。

五、實施對象於年度內已申請他項健康檢查補助者,不得再申請本項補助。

伍、本處理原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