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函轉教育部有關公立學校教師曾任私立學校未具合格教師資格年資,得否採計為退撫年資疑義一案,請 查照 教育部 函 受文者: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:臺人(三)字第1010134292號 速別: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: 附件:無附件 主旨:所詢公立學校教師曾任私立學校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教師 年資,得否採計為退撫年資疑義一案,復如說明,請 查 照。 說明: 一、復貴局101年5月2日南市教人字第1010360513號函。 二、查本部99年6月28日臺人(三)字第0990092142B號函(以下 簡稱99年函)略以,公立學校退休教師,曾於81年8月1日前 經私立學校進用為專任教師,其繼續於私立學校任教之未 具合格資格教師年資,嗣後取得合格教師資格,並依規定 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,於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或學校教 職員撫卹條例辦理退休撫卹時,其曾任是段未具教師資格 之私立學校服務年資,得依照原私校退撫會第1屆第1次管 理委員會決議精神,比照私立學校退休教職員,採計為退 撫年資,並由原私校退撫會支給退撫金。 三、有關上開函中「曾於81年8月1日前經私立學校進用為專任 教師,其繼續於私立學校任教之未具合格資格教師年資… 」,補充說明如下: (一)教師於81年7月31日以前經私立學校進用為編制內、專 任、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教師年資,得併計為退撫年資 。 (二)教師於81年8月1日以後繼續任私立學校未具合格資格之 教師年資,須於81年7月31日以前即經私立學校進用, 且仍繼續於同一所私立學校任教,年資未中斷者,始得 併計為退撫年資。 (三)教師於81年8月1日以後始經私立學校進用者,需為編制 內、專任、合格之教師年資,始得併計為退撫年資。 四、有關本部101年3月22日臺人(三)字第1010040246號書函與 本次補充說明不符部分,停止適用。 正本:臺南市政府教育局、何銘錡君 副本: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(兼復貴會101年7月13日全教政字第101262號函)、立法委員 | | | |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