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函轉教育部有關公立學校教師曾任私立學校未具合格教師資格年資,得否採計為退撫年資疑義一案,請 查照
教育部 函
受文者:臺中市政府教育局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
發文字號:臺人(三)字第1010134292號
速別:最速件
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:
附件:無附件
主旨:所詢公立學校教師曾任私立學校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教師
年資,得否採計為退撫年資疑義一案,復如說明,請 查
照。
說明:
一、復貴局101年5月2日南市教人字第1010360513號函。
二、查本部99年6月28日臺人(三)字第0990092142B號函(以下
簡稱99年函)略以,公立學校退休教師,曾於81年8月1日前
經私立學校進用為專任教師,其繼續於私立學校任教之未
具合格資格教師年資,嗣後取得合格教師資格,並依規定
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,於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或學校教
職員撫卹條例辦理退休撫卹時,其曾任是段未具教師資格
之私立學校服務年資,得依照原私校退撫會第1屆第1次管
理委員會決議精神,比照私立學校退休教職員,採計為退
撫年資,並由原私校退撫會支給退撫金。
三、有關上開函中「曾於81年8月1日前經私立學校進用為專任
教師,其繼續於私立學校任教之未具合格資格教師年資…
」,補充說明如下:
(一)教師於81年7月31日以前經私立學校進用為編制內、專
任、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教師年資,得併計為退撫年資

(二)教師於81年8月1日以後繼續任私立學校未具合格資格之
教師年資,須於81年7月31日以前即經私立學校進用,
且仍繼續於同一所私立學校任教,年資未中斷者,始得
併計為退撫年資。
(三)教師於81年8月1日以後始經私立學校進用者,需為編制
內、專任、合格之教師年資,始得併計為退撫年資。
四、有關本部101年3月22日臺人(三)字第1010040246號書函與
本次補充說明不符部分,停止適用。
正本:臺南市政府教育局、何銘錡君
副本: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(兼復貴會101年7月13日全教政字第101262號函)、立法委員